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没有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统筹建设管理,制定电子投票具体操作细则,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决策提供方便、快捷的方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维护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电子政务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六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对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名单、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以及建设单位代表7至15人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代表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或推荐筹备组召集人,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