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候选人比例一般不宜超过拟选人数的150%。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和会议表决结果;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分工安排;
(四)业主委员会印章样式;
(五)其他与业主委员会备案有关的资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进行登记并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程序办理备案变更。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标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届数。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及其他工作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督促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