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6)

档案管理2018-07-17三水老师

(四)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自物业服务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征求30%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经理人的,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系统,按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和执业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暂定期有效期满前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或者项目管理人担任。物业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经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然终止。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住宅公共性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和合同期限,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选择的服务项目及等级、小区规模、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获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或项目称号及住户满意度等情况)、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属地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协商。?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按年度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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