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17王华老师

益阳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的划分,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物价、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工商、民政、电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已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屋面积达到60%以上;

(二)第一个业主入住满两年以上;

(三)分期开发的住宅区,已建成部分过半数的入住业主有要求的。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应以物业建设的原土地红线内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若区域因规模较大等原因,已自然分割或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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