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
(六)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高不超过11人。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由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组织成立换届筹备组换届选举。
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原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换届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印章、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可以暂交街道办事处保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有20%以上业主要求的,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