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6)

档案管理2018-07-17李一老师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之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物业管理资质。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人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㈠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 
  ㈡双方的权利义务; 
  ㈢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㈣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 
  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㈦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㈧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以下权利: 
  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有偿的物业服务,制定物业服务项目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㈡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㈢劝阻、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害物业、妨碍物业管理及对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反映。 
  ㈣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业人员承担部分专项物业维修和养护等服务业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㈠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管理的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清扫保洁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 
  ㈣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㈤制定物业维修方案; 
  ㈥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