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4)

档案管理2018-07-17三水老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以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因故需解散的,应在解散当日停止工作,并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资料、印章等移交物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 
第十七条 通过业主大会产生的业主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全体业主应共同遵守。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其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3个,或物业管理面积规模较小(住宅5000平方米以下、非住宅2000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按《邵阳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结合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参照建设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预售物业之前,应当结合所建物业的实际,参照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内容,制定出业主临时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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