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13李一老师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养护、维修等物业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省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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