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及标准,按《省物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合同,载明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有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7层及其以下)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8层及其以上)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按照房屋建设总投资的1%至2%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至3%缴纳。
维修基金存入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