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筹备经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缴交。筹备经费缴纳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筹备经费专款专用,由筹备组按照筹备经费计划预算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委员会首次日常办公用品的配置、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的其他需要。
第十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少于三十户(含三十户)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业主委托】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一个受托人最多可接受三位业主的委托进行投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理人身份出席。
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表决方式】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决策。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表决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书面投票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表决单送交至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