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
(四)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六)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七)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
(十)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前款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按照规定公示公告。
业主大会或者受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管理区域今后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案,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备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三十天内,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大会取得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业委会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根据业态、区域等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可按照得票顺序设候补委员,候补委员资格应满足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逾期未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做好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