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4)

档案管理2018-07-09王新老师

(二)尚未登记取得不动产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不动产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权的;

(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权的;

(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不动产权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信息的查询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业主权利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建】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牵头组建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七或九人组成。筹备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或由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自荐或者推荐的且愿意参加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并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筹备组应当将联系方式及成员名单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筹备组发布的书面通知或公告,应当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

第十六条【筹备组职责】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二)确定首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草案;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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