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档案管理2018-07-09王华老师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建设用地宗地范围确定。

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建成的相邻区域,经区域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门岗、监控室、设备房等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相对集中配置在区域内交通便利处,无电梯设施的不得高于三层,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通道,并具备通水、通电、通信、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的要求。

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第十二条【共有物业产权归属及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物业归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市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除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依法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二)物业管理及配套用房、共用设施设备;

(三)建设单位配建的未明确归属的配套设施;

(四)其他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归业主共有的物业。

建设单位在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等共有物业的相关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业主认定、业主权利】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不具有不动产证书,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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