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09李天扬老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并在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牵头做好首届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做好逾期未换届的业委会的换届工作,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负责调处辖区内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

第六条【党的领导】在业主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支持业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培训制度】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物业管理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并定期对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前,应当对其成员及候选人进行培训。

支持院校设置物业服务类专业,加快物业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建设,推动校企合作、联合办学,促进物业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第九条【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系统,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各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将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信用档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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