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09三水老师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物业管理定义】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原则】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扶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物业管理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全面落实物业管理中涉及物业服务考核奖励补助资金、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物业培训等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经费。所需奖励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依法成立的公益性事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价格、人力社保、司法行政、财政、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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