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3)

档案管理2018-07-05李天扬老师

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的标准:由委托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委托收费金额5%的幅度内协商议定。

第八条 特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而予以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代管房屋、预约定期上门清洁室内卫生、收洗衣物、代购商品、装送液化气罐、接送小孩、家教服务、护理服务、礼仪服务和其它家务服务等。

特约服务收费的标准,由所在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在已实行物业小区内的建成尚未进户的房屋,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按已进户正常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十条 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地点公示。

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向所管理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收费的收入、支出帐目及房屋维修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对公布的帐目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投诉。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收费许可证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所持收费许可证须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验,经年审合格后方可执行收费。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小区内的住(用)户收取长期(超过3个月以上)占用性质的押金、保证金。

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缴纳管理服务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予以说明和解释;对属于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和超过核定的收费标准部分的收费,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已征收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未经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向住(用)户代收费用。

第十三条 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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