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定价原则,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名目滥收费以及同一服务内容重复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2018-07-05王华老师
(一)违反定价原则,擅自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名目滥收费以及同一服务内容重复收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五)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