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2)

档案管理2018-07-05王新老师

1.房屋维修金的收费标准:对居民住宅房屋按使用面积收费,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对非居民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1.50元。遇有大型维修项目维修金不足时,可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提前收取,预收期不得超过一年,但产权人自愿交纳的除外。房屋维修金由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取和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并须以楼栋为单位,单独建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的收费标准:本项收费均按建筑面积计算,由房屋产权人负担,居民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07元;非居民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15元;非居民住宅房屋中的特业用水(浴池、刷车、美容美发厅、洗头房、餐饮业)每月每平方米收取0.20元。对未实行二次供水的小区楼房,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二)小区公共绿化管理费。本项收费是指小区开发配套建设的绿地交付使用后日常管理所需的费用;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所管理的小区范围内收取。其收费标准:对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0.75元收取;对非居民住户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04元收取。对未实施绿化的小区,不得收取绿化管理费。

(三)清洁卫生费。本项收费是指为保持小区内环境卫生和楼道内清洁卫生而向房屋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所管理的小区范围内收取。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卫生每日“一扫二保”;楼道卫生每周“三扫四保”。其收费标准:对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1.50元收取;对非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3.00元收取。城市卫生费,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安服务费。本项收费是指在封闭式小区内经征得产权人、使用人的同意,为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而设置门岗及巡逻人员进行交通、治安管理服务所向小区内房屋使用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对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3.00元收取;对非居民住户按每月每户5.00元收取;对小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按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 元收取。未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和未设置门岗及日常巡逻人员的小区,不得收取保安服务费。

(五)自行车看管费。其收费标准:每月每辆5.00元。小区内未设置自行车看管棚的,不得收取自行车看管费。

第七条 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受有关单位的委托,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安装使用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而向委托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得向小区内的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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