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投票权;
(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五)组织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六)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将本条前款所列事项,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并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的业主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为一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一票。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二)5年以上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街道、社区组织业主自筹。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业主可以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可以连选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必须履行。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