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组织,接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准则;
(二)反映物业服务行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调解物业服务行业内部的纠纷;
(四)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质量评比活动;
(五)培育物业服务企业文化。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域,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应当包含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小区名称及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业主名册;
(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存证明;
(八)其他必要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5至7人组成,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筹备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