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个物业区域已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业主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是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