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对辖区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物业使用人。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