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档案管理2018-07-03王华老师

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

为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版)》、《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5]122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87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晋建标字[2012]3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适用于长治市所辖区域(含各县市区)内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二、 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四、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设施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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