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分会职权、职责及组织)业主大会分会以幢为单位,每幢楼的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分会。业主大会分会,决定涉及本分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分会的会长、副会长;
(二)续筹和使用仅涉及本幢楼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改建、重建仅涉及本幢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四)涉及本幢楼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分会需要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该分会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分会会长,是本分会的代表,是本业主分会会议的组织者和主持者,协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组织本分会业主决定本条第一款列举的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业主大会分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业主大会分会第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业主大会分会成立后的会议,由业主大会分会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业主大会分会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及分会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分会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分会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分会表决结果和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性质及产生方式)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物业纠纷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