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分会。业主大会分会是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闭会期间,为解决部分业主因公用设施设备损坏,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采购等事项而设立的由部分业主参与的议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的职权与职责)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物业管理模式;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业主大会分会的设立和议事规则。
(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十)对住宅区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