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规定(3)

档案管理2018-06-06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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