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2)

档案管理2018-10-20王新老师

(一)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在重大安保工作中,因工作不力而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既定工作目标实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复杂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擅自作出决定或者因决策失误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不按规定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也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执行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案件,情报信息滞后、处置失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的;

(六)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公安工作规定的案(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防范整治和督促整改治安、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问题不力,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后不及时依法、妥善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案(事)件或者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应当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或者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员脱逃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五)私分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执勤执法过程中实施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追究使用该警务辅助人员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发生需要追究领导责任问题,离任或者退休后发现的,移交有管辖权的纪检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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