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9-16王新老师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

(五)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六)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问题;

(七)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组织指导。根据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中监管职责存在争议、尚未明确的事项,先行承担监管职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本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出本市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和检测方法的建议,负责生鲜乳收购的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的监督管理;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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