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2)

档案管理2018-09-16王新老师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对于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条例(草案)》也表示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视、广播、网购等都可享7日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需设立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足不出户、网购天下。但是,网络的虚拟性,空间的隔离性,也给网络等非现场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难题。针对现实问题,《条例(草案)》给非现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设定了更多义务:

《条例(草案)》不但规定了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义务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而且要求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以往,经营者以网站公告的形式确认方式不灵了,需要在销售过程中,设定必要程序,供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的消费者进行确认。”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预付式消费充值、有效期等不能再“任性”

付款之日起15日内消费者可无理由退款

在预付式消费方面,《条例(草案)》也进行了“细化”。江苏省工商管理局表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防止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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