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3)

档案管理2018-09-16王新老师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同时,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

重拳打击“消费欺诈”行为

消费者可享“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对于消费欺诈,交汇点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打”出了重拳。《条例(草案)》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

同时,《条例(草案)》还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无法自证清白,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

江苏省工商管理局表示,明确“欺诈”行为的意义在于,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应消费者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即退一赔三,退款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进行赔偿。

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难题将“破解”

费用可由一方先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

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往往需要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鉴定、检测,但是消费争议中的鉴定、检测却面临着三大难题:鉴定、检测机构难统一,鉴定、检测费用难分担,许多鉴定、检测机构不接受消费者个人提出的鉴定、检测申请。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先行垫付,另一方提供等额担保。

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这些规定,对于消费争议中鉴定、检测难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江苏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交汇点记者。

附: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