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大会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划转维修资金的申请;
2.业主大会关于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
3.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4.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大会的委托书等。
(二)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意业主大会在指定的银行开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户账。
(三)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认为业主大会划转维修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原因。
第七十一条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资格。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全体业主按规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三条业主按规定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应予补交。
第七十四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原因、维修费用估价、涉及业主范围和户数等;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资金
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售房单位同意后,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业主会议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授权书;
4.维修施工方案和合同;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6.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