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条例》第二十五条还对公交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关于保障与监督。
1.发展智能公交方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地方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公交运营管理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公众服务、智能调度、安全应急、移动支付等方面。各地还应当通过掌上公交APP、车载WIFI、微信、微博等方式、途径发布线路变化及车辆动态信息,引导群众方便、快捷乘坐公交出行,改善乘客的公共汽车乘车体验。
2.节能减排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政府应加大投入,更新使用新能源车辆,促进公交运营低碳、环保。按照国家规定,2016年至2019年,我省公交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的占比要分别达到35%、45%、55%、65%。这是硬性规定,如果完不成指标,将扣减我省公交燃油补贴,各地一定要以条例宣贯为契机,争取政府支持,加快推进新能源车的使用。
3.财政支持方面。《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成本规制制度,要求市县政府制定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将政策性亏损全额纳入财政保障,对经营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解决公交补贴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以利于公交经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政府责任履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公交发展水平绩效评价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对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评价,市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对所属相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的内容。以促进政府主体责任、交通部门主管责任和其他部门履职责任的落实。
5.安全监管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分别对市县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好城市公交的安全监管职责。
6.服务质量考核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公交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运管机构应定期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公交经营权延续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以此调动经营企业的积极性,提供优质服务。
7.乘客权益保护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以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的监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八)关于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置了以下六类罚则:
1.破坏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妨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