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期满延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经营期满需要延续经营的,由运管机构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设定的服务质量考核制度所实施的考核结果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作为决定延续的主要依据。
5.特别说明。这一许可制度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已经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照《条例》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规定,抓紧完善、补充特许经营程序。二是这里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是一个概括的概念,可以按线路许可,也可以按照区域许可。三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完成授予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着重补充、规范运营协议相关内容,并按照运营合同的要求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监管,通过现场督察、调取监控信息、查验运营记录等手段,做出相应的考核要求,督促公交企业按照协议要求正常运营,维护经营秩序。
(六)关于运营管理。
1.运营线路、站点和时间。在《条例》的第十八条至十九条中,一是规定了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同时以设置公交站牌等方式公开发布以利公众知晓。二是需要调整时,应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三是因市政建设、大型活动等临时变更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运管机构与经营企业协调确定调整方案,并由运营企业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下临时调整的也应及时公告。
2.价格与免费乘车。《条例》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规定,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的原则是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供求状况来确定,并依法举行听证。免费范围基本维持了原有规定。其中特别说明的是立法中对老年人免费乘车年龄设定为65岁还是70岁争议较大,《条例》仍规定为70岁以上,一是与我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保持一致,二是主要考虑少数地方政策性亏损补贴不到位以致经营企业无法承受。《条例》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以便于具备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乘车政策范围,实施惠民政策。
3.运营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共设置有十五项条文规定,来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则是规定了乘客乘车应当遵守的规范。
4.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四条,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压实公交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