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按本规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续聘。
(十三)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专家等须从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十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本辖区专家库,专家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即可完成专家库的建立,建立方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对入库专家进行以下管理工作:
1、定期组织入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讲座和交流;
2、按照内业、外业、设备分类登记,采用“一人一档”登记管理制度,对其开展入库专家工作的情况记录入档。详细记载入库专家参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招投标评审、示范项目考评、物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培训、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或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活动,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入库专家动态监管平台,设立入库专家违规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对入库专家的职业操守和信用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定期调整公示专家库名单。
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入库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载入其业绩档案。
(十六)专家库专家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物业管理相关项目工作研究,为制定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开展前期论证和提供咨询意见;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市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技术(服务)标准、行规行约;
2、参与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指导工作,承担专业的咨询、策划、评估、授课等工作;
3、接受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物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机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
4、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省、市三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初评验收和复检工作;
5、参与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活动。
(十七)专家库专家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向邀请方出示本人的《泉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聘任书》。
专家库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各项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说明原因。对连续三次不能参加者,还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