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向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支付适当的报酬,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