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应按本办法及每年定期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滨政发〔2005〕84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2018-08-17李一老师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应按本办法及每年定期公布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滨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滨政发〔2005〕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