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情况、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等的监管。对实际条件已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主管部门要撤销或报上级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被撤销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变更企业名称、变换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变相申请资质等级核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不再予以批准。
(三)抓好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要与职业教育部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
(四)完善标准,加快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针对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的现实需求,从房屋管理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物业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着手,制定适合多层次需求的服务等级标准。市物价部门要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测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际成本、法定税费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制定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由业主大会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选择相应服务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及未施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小区要全面推行市场定价机制,凡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物业收费和服务标准。要加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合同约束和规范物业服务,提高业主有偿取得物业服务的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妥善解决物业服务收费纠纷。对无故逾期不交的,业主委员会要依法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暖等费用的,应当向业主明示,并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或将物业服务费与水、电、暖等费用捆绑收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