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7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也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通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或者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但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投标,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投标人少于3人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