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相关审计制度,进一步理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建立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特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重大决策等开展跟踪审计。
63.加强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工作。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使权力等的监督,特别是要注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招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狠抓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64.推动协同监督提高效能。整合出资人机构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
(二十二)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65.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保值增值、业绩考核、监管制度、监督检查等情况,国有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66.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设立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多渠道举报平台,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67.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种传播媒介的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对社会重大质疑及时回应澄清。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68.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细化责任追究原则、范围、依据、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