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企业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形成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有效运作、覆盖全面的工作和制度体系。强化制度刚性和公开透明,增强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59.落实各监督主体职责。
——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落实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发挥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作用,落实监督责任,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
——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二十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
60.强化出资人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加快国有企业行为规范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61.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定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的意见。明确职责定位,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加强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和公开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强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