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省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省国资委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收集诉求、转请办理、统一反馈、现场办公等形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改革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和服务,一企一策,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的有关精神,针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加快改革步伐出发,分工制定和落实项目审核、民资对接、职工安置、税费减免、外经贸许可、商事变更等政策,并牵头解决事权范围内的企业合理诉求。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涉重大事项,报省政府批准。各省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三级及以上企业实施目录化管理,指导所属企业制定具体改革实施细则。改革实施方案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规划引领,明确改革的目标、方式、措施、路线图和时间表,按照方案如期推进改革事项。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主动作为,发挥带头表率作用。50家试点企业要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实现突破,为面上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改革提供示范样本。充分发挥省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征求广大职工对企业改革的意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操作。
省属国有企业各项改革,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公开招标、集体决策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增资扩股,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公平、公正引入投资者;涉及的税务问题,按照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严格实行土地、物业等不动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和价值提升。
(三)加强督查。
省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合力推进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省国资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情况分别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改革发展成效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和奖惩意见报省委、省政府。
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