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在框架结构和文本内容上,较原《条例》有了很大改动和调整。在框架结构上,共分为总则、受理范围和渠道、信访事项的提出、处理规则、信访秩序、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在内容设置上,遵照上位法,结合江苏实际,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作了较大充实。《条例(草案)》以畅通渠道为主线,以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为两个基本面,以信访工作程序为架构,以强化责任为重点,做到程序性和实体性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信访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相关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任会议按照起草的实际情况,决定将重新起草的《条例(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并废止原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分析总结1997年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实施以来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所面临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起草《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以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的职责,促进各级机关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维护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既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二)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遵循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的原则,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公开信访渠道的义务,包括信访工作机构的相关信息、查询方式、处理程序等事项;要求国家机关建立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下访和约访制度。同时为了保证信访渠道畅通,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条例(草案)》规定:一是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资源共享,为信访人通过发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二是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和协商协调机制,充分整合各方面的信访工作资源,提高预防、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及时快捷地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界定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受理范围,这样既明确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方便信访人依法有序地向有权直接处理的国家机关反映信访事项,有利于减少重复信访和多头信访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