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因违法或违约行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补偿或者赔偿;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消除影响。事业单位在作出补偿或赔偿后,对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可以追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首次招聘进单位的人员,不包括调动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南漳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2018-07-14王华老师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因违法或违约行为,给其工作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补偿或者赔偿;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消除影响。事业单位在作出补偿或赔偿后,对有重大过错的责任人,可以追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新进人员是指首次招聘进单位的人员,不包括调动人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南漳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