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7-14王华老师

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按照企业上年度向社保机构部门提交的在岗职工年平均人数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人数核定。

第六条保障金实行申报核定,按年征收的办法,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

第七条残疾职工和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条件(一)残疾职工认定

1. 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2. 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无业、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

4. 被用人单位录用,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 有适应的岗位、并全日在岗;

6. 享有通过银行支付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7. 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二)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的认定

1、在职残疾职工及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规认定

2、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1)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劳动合同;(3)残疾职工上年度第2、4季度工资领取凭证;(4)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凭证;(5)《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批表》

上述资料如不全、失实的不予认定。

用人单位跨行政区域使用的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之内。

就业后致残(见义勇为者除外)、已离休、退休和不在岗的残疾人,改制单位按已有规定无条件安置原单位就业后致残的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不计入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第十条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机关征收,实行属地管理。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入库,地税部门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保障金征收入库的信息。

第十一条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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