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并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条[小区车辆管理]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防止发生噪音;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物业维护、修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缮、监督等工作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提供方便。
需要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方便的,应当事先通知,并就相关具体事项与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协商。
第六十二条[管理区域内禁止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改变物业规划使用用途;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四)损毁树木、园林或者占用公用绿地种植蔬菜、果树和围合庭院;
(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或者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九)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出租房屋;
(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一)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