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7)

档案管理2018-07-12李天扬老师

(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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