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问题解答(4)

档案管理2018-07-12才子老师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追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

1、各级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对入库的预算收入不审核,对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等方面的问题不指出纠正。

2、对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收入款项,各级国库机构、经收处应及时办理划转国库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者延解积压,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否则,就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3、在预算收入划分中,将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划为共享收入,将共享收入划为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将中央收入划为地方收入,将地方收入划为中央收入,将上级预算收入划为下级预算收入都是违反预算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原则退付不属于规定退付收入范围的款项,不按预算收入级次办理退付,未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截留占用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退付款项,未经批准退付现金、不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而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是指把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放在国库以外的财政专户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核算反映。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项退付的。

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将所收财政收入存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之外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3、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的。

4、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的。

5、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将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第六条“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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