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涉及哪些内容

法律法规2018-07-04李天扬老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内容,欢迎阅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二、执法主体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主要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罚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表现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关于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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