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虚假编制收入退付审批事项、退付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款。
5、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误征、多征或技术性差错多缴财政收入为名,将不属规定退付范围的收入款项退付给单位或个人。
6、其他违反收入退付规定的事项。
财政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上述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问: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的缴库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
2、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
3、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对财政收入款项解缴时间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上解财政收入款项,形成收入款项的延解、占压。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年度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的要求拨款,办理无预算拨款、无用款计划拨款、超预算、超用款计划多拨款、人为扣减预算和用款计划少拨款以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等。
2、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时限要求拨款,违反规定超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项目、计划、用款的实际进度拨款、不根据国库库款实际情况拨付财政资金,造成库款紧张、甚至亏库等。
4、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不按规定要求时限、金额及时办理库款拨付和转款手续,滞拨、少拨、多拨甚至不拨库款。
5、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