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问题解答(2)

档案管理2018-07-12李天扬老师

二、问: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具体指哪些?如何处罚?

答: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对已征收的税款、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开具相应缴款书、对应缴收入款项隐瞒不缴的。

2、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通过设立过渡账户、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或现金存放的方式,隐瞒不报、不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的。

3、对依照规定收取的财政收入,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财务账簿核算或登记,不纳入税收、非税收入会计报表反映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违反规定对已征收应缴入国库的税收款项不入库,而设置过渡账户、其他存款账户予以存放,超过国家规定入库期限不入库造成税收滞留。

2、税收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征收的税收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截留、侵占、挪用税收收入款项,设置账外账,列支单位或个人开支,用于列支奖金福利等小集体费用,甚至个人贪污、私分。

3、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已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款项,不按规定期限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私分国家非税收入资金。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的行为。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

1、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

2、地方预算收入混入中央

3、地方预算收入在省、市、县级之间混淆

4、财政收入在征收、解缴、汇划或上划过程中不按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种类填写对应的收入科目,而人为进行变换、串换、变更。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1、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收入退库和退付权限规定,越权审批退付国库款和财政专户款。

2、不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

3、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收入退付规定,对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退付范围的收入款项,违规审批退付给单位和个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